关于印发文昌市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游app入口九游app入口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5〕46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4〕1612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渔民和渔业企业,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扎实开展养护补贴发放工作,保护渔业生产能力和渔业生产者的权益,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202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本着“生产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按照渔船属地管理和“市长负责制”,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我市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补助。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海洋渔业养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发放工作。
(二)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项指标组成。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继续执行先生产作业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即当年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依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分类分档进行补助测算。
(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范围应为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海洋捕捞渔船,以及参加2014年全省渔船普查,因船网工具指标用完,暂时无法纳入上述系统,但历史上纳管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的对象应是上述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持证人。
(二)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要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
(三)大中型渔船应提供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的船位监测、进出港报告记录、渔捞日志、所属渔业协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跟帮编队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出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要提供船位监测等证明材料。
(四)所有申领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应提供2024年度的保险单,2024年减船转产、灭失、报废、拆解的渔船,申领时可以不提供保单,但需要供灭失或报废拆解证明材料。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以补贴。
(二)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以补贴。
根据2024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数量、标准等因素测算补贴资金。2024年补贴资金来源为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4〕1612号),下达我市2024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340万元,不足部分资金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或申请从2021年度和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补贴结存资金中支付。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
2.根据每艘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依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详见附件3),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该船全年补贴金额。
3.船长和主机功率未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
4.“船证不符”的渔船,船长、功率和作业类型依据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数据,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核定。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3〕351号)和《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昌市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字〔2023〕428号)的要求,2024年度数据维护完成整改的渔船,仍按照原船长和功率进行测算。已通过更新改造方式完成整改的渔船,自证书发放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证书上记载的船长与功率进行测算。
1.渔船年度内首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度负责任补贴的50%;第二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部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1)出海作业期间擅自关闭、屏蔽北斗和AIS等设备,以及发生故障后24小时内未及时向船籍港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
(7)出海生产作业未按要求配齐船员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载人超过核截人数上限的;
(2)在防台风期间不服从船籍港农业农村部门指挥,未及时返港避风或“追风头赶风尾”的;
3.捕捞许可证逾期出海作业的,一次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部分的20%。
1.船检证年审有效期至当年度9月30日及之前的,按50%的比例发放当年度补贴,待船检合格并签发新船检证后补发剩余补贴;船检证有效期至当年度10月1日及以后的,按全年发放补贴。
2.2024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以专项(特许)捕捞渔船到港休渔时间为准,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不计算当月休渔补贴,不足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钓具渔船主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并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执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应提供灭失或报废拆解等证明材料。根据年度内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情况,等比例发放补贴,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5.渔船发生买卖的,2024年度内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贴由买方申领,2024年度未完成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贴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但是,发生买卖拆解的渔船,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6.2024年度新建完工渔船须办理捕捞许可证后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7.2024年度内已完成年审检验未出海作业的渔船,不列入扣减对象,可以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渔船所有人为本省户籍渔民,其船籍港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补贴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算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掌握本辖区内的渔船情况。一是渔船生产、违纪违法以及船位监测、船员配员、安全救生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二是及时掌握本年度渔船变更底数,核实渔船买卖、灭失、更新改造等情况;三是核查掌握渔船及渔民购买保险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解释,联系发放工作,核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审批发放补贴资金,负责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过程中的全程监督;接受渔民群众信访举报,受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信访案件。指导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渔船档案并妥善保管全市渔船档案,并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2024年度查处违法、违规渔船情况作为补贴资金扣减依据。
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2024年度文昌市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有效性的审查,统计全市海洋渔船总船数和总功率数;负责组织全市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数据录入、申报,并承担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日常工作;负责渔船登记、检验证书的核查;负责大中型渔船捕捞生产活动时间核查;出海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北斗终端系统正常开机运行的核查;负责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渔船审查等工作。
我市海岸线长,港湾多,渔船停泊分散,且渔船较多,增加了对补贴对象审核的难度。要按时实施补助,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各部门、各镇政府要紧密配合,扎实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
依据《海南省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我市2024年符合补贴的渔船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对,掌握各类型作业渔船的数量、船长及其功率。在此基础上汇总造册,形成2024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发放依据。
根据摸底阶段的统计,对享受该项补贴资金的渔船进行逐船核实。审核内容有: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所有权及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核实的内容有渔船的作业类型及主机功率。同时与各镇政府、村委会联系,复查有否漏登记或虚报的渔船。
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工作后,将各镇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列表印发至相关镇政府,并在渔船所在镇政府、村委会、船籍港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让群众监督,进一步核实补贴对象,杜绝差错和漏报。
为确保补贴资金分配的准确无误,实行一船一档管理,每艘领取补贴渔船档案材料有: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户卡或“一卡通”(复印件)。
渔民申请财政补贴表,经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完成申请、审核、审批、核定程序后制成资金分配明细表,由市工商银行依据渔民提供帐号通过“一卡通”一次性拨付,属单位企业的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建立补助对象档案,规范管理,在拨付工作结束后,将补助资金分配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渔业企业、渔船业主如冒领补贴资金或虚报功率、作业类型造成多领补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将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时间性强、统计数据多、扣减政策复杂,涉及到广大渔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务必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扎实做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此外,从2026年起,将试行“机器管补贴”,通过系统申报和发放资源养护补贴,要提前向渔民做好宣传。
(二)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核船、核证是及时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渔船年检、船位监测、进出港报备、渔船及渔民保险、行政执法处罚等数据与档案,确保纳入补贴范围的渔船真实存在、证书齐全有效,杜绝冒领、骗取和套取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现象发生。要结合核船、核证,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发现渔船已经灭失或渔船证书失效的,应当指导船主及时办理船舶注销手续。
(三)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个人(包括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经调查属实,将依法处理。
(四)加强监督,防微杜渐。要认真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从制度上杜绝渎职、失职、腐败现象发生;定期组织专项督查行动,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确保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五)认真总结。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总结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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