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批准”一个国际条约有什么不同?海潮天下·小百科
在涉及到国际环境法的新闻里面,我们经常会看到说,某某国“签署”了某某条约之类的;有时候是“批准”了某某条约。那么,二者究竟有何不同?今天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小编来掰掰这个议题。
其实,国际条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最早的国际条约通常是通过战争或其他形式的外交接触达成的。例如,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之间,就曾用协议来试图达成和平条约。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国家间的外交往来越来越频繁,条约的形式也逐渐演变和规范化。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封建领主和国家通过条约解决领土纷争、经济合作等问题,许多欧洲国家之间的早期条约对现代国际法有着重要影响。到了近代之后,在18世纪和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崛起和全球化的开始,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数量急剧增加。大国之间为了确保自己的国家利益,开始签订更多的条约。这一时期,许多国家开始承认国际法的地位,认为某些行为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和约束。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要是现在的联合国体系和国际公认的条约或公约。因为,随着全球性挑战的增多,如环境变化、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等,单一国家的努力往往难以取得有效成果。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一个多国合作的平台,使国家能够共同制定应对全球性问题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签署(Signing)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代表对一个国际协议、条约、协定等文件的初步同意,一旦“签署”,就意味着:该国正式表达了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但“签署”并不等同于“批准”,签署后的文件通常还需要经过该国的国内程序(如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签署的目的是表明各方意愿,通常是在国际会议或谈判中达成协议后进行的。举例来说,如果一国政府签署了某个国际环境协议,这只是表明该国愿意遵循该协议中的条款,但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署只是一个外交步骤。
“契约精神”是一种深刻的社会和文化价值观,强调遵守承诺、信守协议、履行责任和建立长期稳定的信任关系。这个概念源自于法律和哲学,与契约法密切相关,并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上图摄影:©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而“批准”(Ratification),是国家对已签署的国际协议进行最终的法律确认,通常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如议会)或其他授权机构来完成。一旦批准,协议在该国境内正式生效,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批准标志着该国接受、并承诺遵守协议的条款。
换句话讲,签署是对协议的初步同意,而批准则是将协议转化为该国法律约束力的最终步骤。没有批准,协议在该国无法正式生效。
▲上图:据外交部官网2023年9月21日消息,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代表中国签署《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图源:外交部
比如,我们中国签署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在1992年6月5日,这一天恰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即“地球峰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期间。签署作为表明意愿的外交行为,表示中国愿意遵守公约的框架并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至于批准,中国正式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1993年5月31日。批准是一个法律程序,意味着中国承认并接受CBD这个公约的条款,CBD公约在中国境内生效,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国际义务。
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下,国家报告是评估和推动各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关键工具。根据《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及联合国大会相关决策的要求,第七次国家报告的提交已成为各国生物多样性行动的重要环节。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小编注意到,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在正在积极地准备第七次国家报告的编制工作ing。
第二个例子,是美国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上的情况。虽然美国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和签署,但至今并未正式批准该公约。
从签署的情况看,美国在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地球峰会”期间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但自那以后,美国从未正式批准该公约。美国国会未通过批准程序,主要是因为一些担忧,特别是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条款。例如,美国担心《生物多样性公约》可能会影响其国内的政策制定,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生物资源的管理方面。由于美国未批准该公约,它并没有成为公约的正式缔约国,因此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美国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也不参与公约的实施和监督过程。
不过,很有趣的是,你要是去看各种联合国报告/权威的全球环境报告、以及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如果要比较作者或者起草者的国籍,会发现,来自美国的机构的作者的比例,据“海潮天下”小编的观察,可以说是“不成比例的高”。
第三个例子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国际条约于1982年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签署国在公约开放签署的第一个日子就签署了该公约,表明同意参与其内容。虽然许多国家签署了公约,但并非所有签署国都迅速批准该公约。比如美国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直到今天美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主要由于它认为该公约中的一些条款(如深海资源的管理)与美国的国家利益发生冲突。
“履约”是指一方按照已签署的协议、合同或公约的规定,按照承诺和条款,完成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国际法的背景下,“履约”通常指国家或国际组织遵守已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公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动,确保条约中的各项条款在本国或地区内得以实施。例如,在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后,各个缔约国就得履行其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了——如制定和执行国家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政策支持,按时报告执行情况等。履约的过程是对国际协议的承诺,也是确保协议目标得以实现的一个关键。比如如今,我国就在准备第七次国家报告。
顺便说一下,条约/公约基本上可以通用。在国际法上,条约和公约的法律效力通常是相等的,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当然也有略微区别的,比如条约的使用更为古老,最早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国家间协议。在历史上,条约是国家间解决争端、确定边界、分配资源等事务的主要手段。现代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部分。公约这个术语更多是在20世纪以后使用,尤其是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公约往往具有更强的普遍性,旨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或跨国问题,因此它们的签署通常由多个国家参与,有时还涉及全球范围的环境保护或人权保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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