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阶段报告梳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二)根据《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沿海陆域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三、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第十三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及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2〕1号)第三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工作,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并将其作为独立篇章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一)风险分析依据。重点阐述编制分析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项目单位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相关资料。
(二)风险调查情况。重点阐述项目单位开展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方法,周边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主要意见和诉求,项目所在地的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以及媒体对项目的舆论导向及影响。
(三)风险估计情况。重点阐述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因素、梳理分析主要风险因素,估计各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概率、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
(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五)采取措施后的风险等级判断。重点阐述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对比,作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判断。
(六)风险分析结论。重点阐述项目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和落实防范和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2〕1号)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提交相应的评估主体,由评估主体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地涵、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及通航建筑物,以及现状不通航、但在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河流上的拦河闸坝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专用航道交叉口、取排水口、驳岸、护坡、栈桥、趸船、船坞、滑道、装卸设施等工程;
建设以上涉航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编制办法要求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未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直接进行设计的工程,应在设计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和本编制办法要求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正)
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
6.《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8.《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
9.《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2〕1号)
10.《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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