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你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成立,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九游体育开业、在册)。至2026年1月19日止,你公司已连续两年未报送2023、2024年年度报告,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你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已自行停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你公司登记的住所亦无法取得联系。另,经国家税务总局阳江滨海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查证,你公司至2026年1月26日止已连续两年未依法报税。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构成了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告知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